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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審批:特殊審評品種需要什么特質

2015-03-25 14:10 來源:醫(yī)藥經濟報 點擊:

核心提示:《2014年度藥品審評報告》原文指出,藥品審評中心提出建議批準重要治療領域的藥品上市,并采取集中審評的方式,主要是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該藥品可為患者獲得最新治療手段提供可能性;二是該藥品可為患者用藥可及性提供重要保障。

《2014年度藥品審評報告》原文指出,藥品審評中心提出建議批準重要治療領域的藥品上市,并采取集中審評的方式,主要是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該藥品可為患者獲得最新治療手段提供可能性;二是該藥品可為患者用藥可及性提供重要保障。

數據顯示,2014年,在特殊審評通道集中完成的技術審評品種中,腫瘤治療領域數量最多,為4個品種。而在疫苗領域、內分泌系統(tǒng)用藥、眼科用藥、消化系統(tǒng)用藥、心血管系統(tǒng)用藥、生殖系統(tǒng)用藥、麻醉與鎮(zhèn)痛用藥、抗風濕用藥8個領域中都分別僅有1個品種。

藥品審評中心(CDE)作為CFDA藥品注冊技術審評機構,主要負責對藥品注冊申請進行技術審評,并不具備行政職能和制定法律法規(guī)的能力,因此也不具備遴選特殊審評品種的能力和權力。那么,特殊審評品種從何而來?應該如何遴選?

更重視臨床價值的評判

據了解,新出臺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明確提出,符合以下4項條款規(guī)定的藥品,申請人在藥品注冊過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審批的申請,由CDE組織專家會議討論確定是否實行特殊審批。

第一,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劑,新發(fā)現的藥材及其制劑;第二,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的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生物制品;第三,治療艾滋病、惡性腫瘤、罕見病等疾病且具有明顯臨床治療優(yōu)勢的新藥;第四,治療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新藥。

《關于深化藥品審評審批改革進一步鼓勵創(chuàng)新的意見》也更加注重以臨床價值為導向,關注物質基礎的新穎性和原創(chuàng)性,更重視臨床價值的評判。對有臨床需求、具有較好治療作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藥物必須加快審評。

CDE相關人士表示,近年來藥品審評中心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藥品特殊審評原則。比如,2013年發(fā)布《生物制品特殊審批程序品種界定說明》,明確了部分如國內首家研發(fā)申報、尚未在國內外上市等的生物制品可以納入特殊審批程序的種類。

2014年,藥品審評中心還起草了《臨床急需仿制藥優(yōu)先審評工作程序》,以建立臨床急需仿制藥遴選原則和優(yōu)先審評工作機制。對已批準上市的品種和待審評的品種進行梳理,對重復申報的藥品注冊申請進行梳理。

遴選原則細化

揚子江海燕藥業(yè)研發(fā)部王海晨表示,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對于“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的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生物制品”申請,可實行特殊審批等規(guī)定,這對于化藥而言容易界定,但生物制品種類相對復雜,類似物、改構體及修飾物眾多,不容易界定。

CDE相關人士也透露,目前他們也會參考“重大新藥創(chuàng)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的意見,一般是會來函商請納入審評快速通道品種,然后CDE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討論確定是否納入特殊審評通道。

另外,該人士強調,特殊審評不僅僅意味著更快,也可能意味著審評將更加嚴格。下一步,CDE對于特殊審評的品種,可能會考慮借用全球的審評資源去完成,這意味著中國的藥品審評工作將更加規(guī)范更加嚴格,也預示著中國藥品審評將與國際接軌。

王海晨認為,全球合作發(fā)展帶來的理念和方式沖擊,將對我國藥品研發(fā)和審評審批帶來影響。比如美國,為加速藥品審批其藥品注冊實施由使用者付費的法案,新出臺了對仿制藥收費的法案,還通過第三方機構來優(yōu)化臨床試驗流程。

實際上,近年來CFDA也進行了與國際接軌的實踐與探索,包括特殊審批與特別審批的規(guī)定,對于新藥也采取了快速通道措施,還有滾動提交資料和加強溝通的方式,已經涵蓋了國際上的一些方法,可能會進一步加快臨床急需的仿制藥審評。

另外,浙江貝達藥業(yè)董事長丁列明亦建議,應該加速審批的仿制藥包括:一是市場急需用藥,影響到公眾用藥可及性;二是原研藥市場價格高,影響個人用藥支付能力;三是特殊人群用藥,如兒童用藥、孤兒藥等;四是具有國際水平的尖端藥品。

我國新藥自主研發(fā)正在開始發(fā)力,涌現出一批得到國際權威機構認可的高質量新藥。這些高性價比國產新藥的問世,加上地方政府部門的積極行動,在部分地區(qū)已經可以擺脫“有藥沒錢吃”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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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露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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