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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常用藥指導價亟需先明確三項機制

2012-04-25 09:37 我要評論 (0)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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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深化醫(yī)藥衛(wèi)生體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要求各省市要加大醫(yī)改投入,明確了今年醫(yī)改各項重點工作。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選取臨床使用量較大的藥品,依據(jù)主導企業(yè)成本,參考藥品集中采購價格和零售藥店銷售價等市場交易價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導價格。常用藥最高指導價年內(nèi)出臺。(4月19日《北京晨報》)

很明顯,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是解決“看病貴”的重要手段。此次制定出臺常用藥最高市場零售指導價,初衷固然值得肯定,但讓人擔憂的是,僅靠現(xiàn)有的定價機制和辦法,很難擺脫以往的定價虛高、降價就死、無人負責的痼疾。而要坐實常用藥最高市場零售指導價,讓群眾最終得到政策的實惠,還需明確三項價格機制。

成本倒查機制。眾所周知,商品價格,成本是核心。但在藥品定價過程中,誰可以提供最準確的成本數(shù)字?企業(yè)當然是第一責任單位。但不能忽視的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同一種藥品,醫(yī)院的售價遠遠高于市場許多的比比皆是,但對照有關價格政策和規(guī)定,卻發(fā)現(xiàn)這些價格還沒有政府部門規(guī)定的高或正好持平。這就說明了現(xiàn)有的藥品定價機制存在漏洞或不完善之處,而成本虛高則是主因。而這,市場上該商品的實際銷售價格,卻能為我們提供一個客觀的、公正的、基本不為人左右的實際數(shù)字。圍繞這一價格,通過一級一級倒查,便可鎖定有關企業(yè)有關藥品的實際成本。依據(jù)這一成本,加上其他合理成本和利潤,便可確定合理的市場零售價。因此,制定某種常用藥品最高零售價格時,要確定藥品成本市場倒查機制,把從市場上采集的該藥品的成本作為定價成本的主要依據(jù),然后參考企業(yè)自主報出的成本和其它合理因素,綜合加權后確定其價格。

藥品價格相對動態(tài)管理機制。一方面,藥品制造成本是一個不斷變動的過程,從客觀上講,價格也應該是一個隨時變動的過程。但另一方面,如果藥品價格變動過于頻繁,不利于藥品價格穩(wěn)定,增加管理成本,還可能使群眾對價格無所適從,失去定價的意義。因此,對常用藥品制定的市場指導價格,應該明確一個適度的成本正負變動幅度,超過這一幅度時,價格主管部門就應及時予以降價或漲價,并嚴格進行公示。這樣,可有效避免由于價格原因出現(xiàn)定價或指導價藥品“見光死”,或由于價格長久不予調(diào)整導致藥企無利可圖而放棄一些藥品的生產(chǎn),出現(xiàn)常用藥“制度性缺貨”。

藥品價格制定畸形問責和追究機制。藥品價格畸低,短期看,藥企利益受損,長期看,藥品質(zhì)量難保,最終還是群眾受害;藥品價格畸高,必然是群眾利益受損,政府(價格)部門公信力受質(zhì)疑。權力同時意味著責任和義務。因此,要明確建立和完善藥品價格制定畸形追究機制。當政府價格等部門制定的常用藥市場最高零售價在實際執(zhí)行中,與市場實際銷售價出現(xiàn)明顯差異時,就要及時啟動定價問責和過錯追究程序,對價格制定過程中負有明顯過失的機構和人員進行嚴厲及時的追究,督促有關機構和人員積極慎重用權、用好權、用對權。

制定常用藥市場零售價最高指導價,無疑是國家解決“看病貴”惠及民生的重大舉措,而“看病貴”解決得好壞與否,某種程度上也決定著“看病難”解決得快與慢。這就告訴相關部門和人員,當我們積極發(fā)揮職能、運用有關政策努力作為之時,更應該首先檢視這些政策存在哪些不足和漏洞,并及時予以修正和補漏,以免跑冒滴漏,被利益相關方綁架或利用,失卻政策的應有之義甚至南轅北轍。

 

Tags:常用藥 亟需 指導價 制定 明確

責任編輯:蕓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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