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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性經期休假不得扣工資 明年3月8日起實施

2011-11-20 08:11 來源:搜狐新聞 我要評論 (0) 點擊:
●任何單位不得因為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而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減少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保證女職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

  近期關于女性經期休假的討論備受關注,將于明年3月8日起實施的《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應當包含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的特殊勞動保護條款,并約定女職工的崗位、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和衛(wèi)生等內容?!?br />
  昨日上午,成都市人大召開《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新聞通氣會,對該條例進行了解讀。

  工作保護特殊崗位孕前可換崗

  根據《條例》,任何單位不得因為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而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減少勞動報酬。違反該規(guī)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guī)定:從事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崗位作業(yè)的女職工,懷孕前可以與單位協商調換至對懷孕無影響的崗位。女職工懷孕后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工作崗位。另外,用人單位應當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保證女職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

  遭受家暴政府可提供庇護場所

  家庭暴力中,女性往往都是受害的一方。對此,《條例》規(guī)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向村(居)民委員會、家庭暴力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各級婦聯等組織投訴或求助。受理家暴投訴的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勸阻,進行調解和疏導,并如實記錄家暴的違法事實和受害情況。

  對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案納入報警服務受理范圍,及時出警制止,并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市和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暴庇護場所,為遭受家暴要求庇護的婦女提供臨時住處。 (責任編輯:董海揚)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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