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醫(yī)藥招標 > 招標政策

2010年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其余全品種評審控制價格制定和梳理工作

2010-08-05 00:00 來源:浙江省衛(wèi)生廳 我要評論 (0) 點擊:

核心提示:2010年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其余全品種評審控制價格制定和梳理工作細則

  根據《2010年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2010年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評審細則》以及《2010年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評審工作方案》制定本細則。2010年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中除浙江省增補藥物目錄內150種藥品已經網上議價的擬中標產品外的所有擬中標產品(以下簡稱其余全品種)均納入評審控制價格的制定和梳理程序。

  一、參考價申訴處理的細則

  (一)審核企業(yè)申訴材料,符合參考價修正條件的一律予以修正,所有參考價修正應符合同扣率原則。

  (二)使用天然牛黃、天然麝香、天然熊膽粉等藥材作為原料的中成藥制劑,且國家規(guī)定的最高零售價格與使用人工替代品不同的,與使用人工替代品的分別設定參考價。

  (三)帶有特殊給藥裝置的和不帶給藥裝置的分別設定參考價。

  (四)2005年以來涉及國家發(fā)改委與浙江省物價局零售價上調,且部分地市中標價尚未調整的,統(tǒng)一排查該產品原中標數據(包括不同規(guī)格、不同轉換比產品的原最高零售價、原臨時零售價、原中標價),按不同地市分別調整中標價和臨時銷售價后重新計算參考價,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1、現醫(yī)療機構網上交易實際采購價已高于原中標價的,原則上不予修正。

  2、涉及多次調價的產品,重新調整的中標價應不高于國家發(fā)改委與浙江省物價局多次公布零售價中最高值相對應的中標價格。

  (五)參考價計算中取嘉興地區(qū)中標價為最低值的,其嘉興地區(qū)中標價按上述方法調整,重新核查是否為最低值。

  二、評審控制價格的制定

  (一)在參考價的基礎上制定評審控制價格,原則上評審控制價格等于參考價。

  (二)排查省內歷史中標記錄中同廠家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規(guī)格不同轉換比,由于原轉換比產品本次未投標,導致其他轉換比的產品無參考價的情況,按其歷史中標價的平均單位價格制定評審控制價格。

  (三)政府定價的同廠家同通用名同劑型產品,按扣率(已有評審控制價格產品)差異絕對值不超過10%制定評審控制價格(從低設置,如低扣率產品為20%,其他規(guī)格的產品應不高30%)。

  (四)無同廠家可參照的,按同評審單元內產品自身評審控制價格和報價的低值(無評審控制價格的取報價)進行算術平均后作為其評審控制價格,且其評審控制價格應不高上述取值最高值(不含無評審控制價格的報價)的95%。

  (五)無評審控制價格的分別計算省外平均價和最低價的二次平均值與最低價和次低價的平均值,兩者取低值確定,優(yōu)先取江西、江蘇、安徽、湖北及廣東中標價格;仍無法確定評審控制價格的取衛(wèi)生部網站其余各省上報數據中的低值確定。

  (六)相近評審單元產品無評審控制價格的參照以下方法制定評審控制價格:

  1、政府定價產品按同劑型、同層次的平均扣率制定;

  2、市場調節(jié)價產品(僅對口服片劑、膠囊及注射劑)按差比價原則制定,優(yōu)先取其同企業(yè)產品差比,無同企業(yè)產品按相鄰評審單元平均價格差比。

  (七)按上述方法仍無法確定評審控制價格的產品統(tǒng)一按其報價的70扣和零售價的60扣(第一層次85扣、第二層次70扣)取高值確定。

  (八)上述計算過程按序一次性完成,不再循環(huán)對比。

  三、評審控制價格的梳理

  (一)同評審單元按下列方式梳理評審控制價格。

  1、屬于第三層次A、B分組的,A組和B組的評審控制價格應和第三層次(含A和B)平均價格保持基本一致,其評審控制價格按以下方法梳理后重新設定:

  (1)以同規(guī)格A、B分組中所有擬中標產品評審控制價格(屬于政府定價的取扣率)的算術平均值作為第三層次擬中標產品的平均價格(扣率)。

  (2)不符合的取上述高于平均價格(扣率)部分的50%與平均價格(扣率)的相加之和重新設定該產品的評審控制價格。

  2、同藥品分類,下層次產品評審控制價格不得高于上層次產品中最低評審控制價格(可等于),不符合的按最低值重新設定。

  (二)對價格差異較大的區(qū)分評審的產品參照上述A、B分組方法重新設定評審控制價格。

  (三)政府定價的同廠家同通用名同劑型產品,按扣率差異絕對值不超過10%重新設定評審控制價格(從低設置,如低扣率產品為20%,其他規(guī)格的產品應不高30%)。

  (四)所有評審控制價格高于最高零售價反算(其購銷差率應不低于15%,最高零售價大于等于345元絕對值不小于45元)價格的品種以反算價格重新設定評審控制價格。

  (五)價格異常的產品采集所有衛(wèi)生部網上各省市中標價格的最低值作為評審控制價格,但不得高于其已有的評審控制價格。

  (六)上述計算過程按序一次性完成,不再循環(huán)對比。

Tags:2010年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其余全

已有0人參與

聯盟會員評論

用戶名: 快速登錄
圖片新聞
中國醫(yī)藥聯盟是中國最大的在線醫(yī)藥組織,是醫(yī)藥在線交流平臺的創(chuàng)造者,是醫(yī)藥在線服務的領跑者
Copyright © 2003-2017 中國醫(yī)藥聯盟 All Rights Reserved